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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有關美國家長教育子女的文章中,給人留下的印象是美國的父母為了讓孩子從小培養獨立的意識,對孩子很放手。這只是美國家長教育子女的一個方面,其實美國家長對孩子的管教相當嚴格,因為父母本身要對孩子的成長負起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如果子女未滿18歲,父母就要履行撫養權。假如父母向子女所提供的撫養費未達到最低生活標準,父母就有可能被指控虐待兒童或疏忽照顧兒童,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在美國華人社區,父母會因為孩子不聽話而打孩子,被發現后孩子或被政府部門帶走或是禁止父母在一定時間內不許接觸孩子,這樣的案例不少,也為很多華裔家庭敲響警鐘。
美國的法律規定,父母要為未成年子女的危險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例如,如果小孩毀壞他人財產,父母必須向受害者支付子女無力賠償的部分。如果小孩逃課,家長每次最高可能被罰款100美元。如果小孩在商店偷東西,或從圖書館偷書,家長每次最高可被罰款1000美元。
既然父母在很多時候要為未成年子女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美國父母在管教子女上的權力也很大,這主要有四大權力。第一,父母對子女有監管權。父母可以替子女做出重要的決定,如子女住在何處,他們和誰住在一起,他們去哪一所學校等。
第二是父母有權要求未成年子女合作以及服從。父母可以理直氣壯地同子女說,吃我的,住我的,就得聽我的。當然,這是父母在教育子女中最難把握的一種權力,這些措施不能過度傷害到孩子的身心。
第三是父母有權接收子女的收入。一般來說父母都會讓子女保留他們的收入,但在法律上規定父母有權接收未成年子女的收入。
第四,父母有權代表子女提出索賠。如果子女不幸受傷或死亡,父母有權向他人索取賠償,以補償其損失。
美國法律上一般都假定未成年人仍未具獨立思考及獨立生存的能力,因而對未成年人采取相當大的約束。一旦小孩成為成年人后,他們就會擁有很多的權利,父母的約束力也相應減少。在美國,一旦孩子到了18歲,他們就可以簽署有效合約,用自己的名字出售或購買房地產及股票,不需要父母、監護人或法官的同意就可以結婚,以自己的名義提出民事訴訟,自己也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制定或取消遺囑,直接繼承財產,獨自決定是否同意接受醫療治療,不需要父母的同意就參軍,在選舉中投票等等。文/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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