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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安全

職場女性必知孕期“特權”

分類: 孕期安全 育兒詞典 編輯 : 育兒知識 發布 : 07-21

閱讀 :730

  編前:現在絕大多數的孕媽咪都是職業女性,所以,懷孕生產常是就業或復職時面臨的難題之一。好多媽媽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們總結了以下經驗,希望準媽媽們保護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懷孕時應享有的權利。 身為職業婦女,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中受到某種約束,有些單位也會出現以懷孕作為理由辭退女職工的情況,從而導致懷孕婦女在工作職場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懷孕婦女應享有的權利是什么呢?

  一、孕婦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

  一般而言,懷孕婦女在妊娠期間可能發生的勞資問題,分為以下兩種:

  1.懷孕解雇

  這可以分為依約定解雇,未依約定解雇兩種。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職時,雇主會要求職員簽署一份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書。而未依約定解雇者,則是并未簽署任何協議書,雇主卻自行解雇懷孕婦女。

  2.產后解雇

  是指懷孕婦女在產后再回到工作職場,卻遭受解雇。

  事實上,即使勞工依合約簽署了妊娠期自動離職的協議書,但在法律上來說,仍然是無效的。

  權利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27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1.在我國,工資分配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2.女職工在孕期禁止從事鉛、汞、苯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作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劑量的作業,人力進行土方和石方的作業,強體力作業,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工作中需頻繁彎腰、下蹲、攀高的作業和高處作業等。(《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安字[1990]2號)。

  三、關于產假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流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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