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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曾某因貪污罪被判無期徒刑,為逃避坐牢,竟在判刑后的近10年里,14次懷孕逃避收監。直到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對收監執行的建議,今年39歲的曾某才被正式收監。
利用懷孕來逃避坐牢的遠不止曾某。安徽一女毒販被判9年有期徒刑,但是她三年來懷孕五次,導致司法機關無法將其收監。著名的女貪官蔣艷萍居然在看守所勾引看守所副所長,并因此懷孕,從而免于一死。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如果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些女罪犯正是利用了這個規定,在判刑前千方百計讓自己懷孕,等到一定時候就進行流產,過段時間又懷孕,周而復始,從而混過服刑期。
這讓一些網民對法律作出這樣的規定很不解。但是,這樣的規定顯然是必要的,因為對于懷孕的女罪犯來說,其腹中的孩子是無辜的,有權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同時女人在產前與產后,生理和心理都會發生重大變化,體質也較為虛弱,不宜坐牢。
其實,《刑事訴訟法》中的表述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而不是“必須”。面對“懷孕避坐牢”現象,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研究對策。一是加強監管與防范;二是針對懷孕女罪犯建立特殊監管場所。
◎楊濤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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