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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 (記者 魏徽徽 通訊員 鄧布蘭) 廣州一名女士在蘿崗區科學城一家醫院做了絕育手術,沒想到不到一年竟然又再次懷孕,不得不進行流產。近日,這名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院方賠償結扎手術費、人流手術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萬余元,但被法院駁回。
永久絕育咋又懷上了?
2013年12月,廣州的余女士(化名)在蘿崗區科學城一家醫院接受剖腹產,由于以后不想再要孩子,她要求同時進行絕育手術。誰知道才過了8個月,2014年8月,余女士發現自己再次懷孕了。隨后,她進行了流產手術。
余女士認為,她本來想著生產后直接實施結扎手術不用遭兩次罪,但醫院方在手術前沒有告知她和丈夫手術可能失敗的風險和后果。
余女士請求蘿崗區法院判決醫院方賠償結扎手術費1600元、藥流手術費2000元、營養費5000元、誤工費3000元、后期手術治療費8400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院方:結扎仍有可能再孕
醫院辯稱,手術前已將風險和可能的并發癥向余女士充分告知,并經余女士書面確認。在手術全過程中,醫療人員嚴格按照規范實施絕育手術。
院方還稱,根據婦產科學等教科材料的記載,輸卵管結扎的復通率為1%~2%,復通屬于常見的并發癥之一,是現有醫療技術無法完全避免的后果。
女子賠償請求被駁回
蘿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而余女士主張醫院存在的過錯是未充分說明絕育手術的醫療風險,但根據醫院提交的住院病案,余女士及其丈夫在術前已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并由本人手寫注明“要求剖宮產、要求結扎、同意”。
而且,該同意書中明確載明了在行剖宮產手術中并行絕育手術會增加術后出現復通的可能。法院認為,余女士及其丈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悉該同意書中所告知的手術風險,不能認定醫院存在未告知醫療風險的過錯。
余女士在庭審中亦明確其不主張醫院存在診療方法方面的過錯,因此余女士請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近日,蘿崗區法院判決駁回余女士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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