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育兒詞典網 , 一個專業的育兒知識學習網站!
懷孕期間每次檢查都正常,可是嬰兒出生后卻少了手指和腳趾。提供產前保健的醫院是否該擔責?昨日,記者從十堰市中院獲悉,醫院被判負30%的責任,主要責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2008年12月25日,王女士到丹江口某醫院進行產檢,懷孕期間先后在該醫院進行了9次產前檢查和3次B超檢查,結果均為正常。
2009年6月17日,王女士在該院產下一子,出生后即被診斷為“左上肢前臂缺失,左手畸形僅有三指,左足僅有四趾,右足拇趾融合,耳聾”,被確定為新生兒四肢畸形。
王女士認為,醫院在自己懷孕17-22周期間(檢測胎兒畸形的最佳時期)沒要求她進行B超檢查,在對懷孕中期進行B超檢查中均沒對胎兒的四肢發育情況進行檢查,導致缺陷兒的出生,已構成違約,故要求醫院退還醫療費、支付患兒四肢整形治療費、額外增加的撫育費、矯治費、人工耳蝸所需費用和相關鑒定費用等共69萬元。
醫院辯稱,該院提供的是普通產前保健服務,并非對其所孕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以及遺傳性疾病診斷、篩查的產前診斷服務,在履行對王女士提供產前保健服務過程中所檢查的項目均正常,未發現有應當告知她進行產前診斷的可疑情況。
一審法院判決醫院承擔各項合理費用總和30%的責任即9萬元,其他費用由王女士自行負擔。王女士向十堰市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維持原判。
◇法官說◇
醫院未告知檢查不確定性
一審法院認為,醫院明知該院提供的僅是產前檢查保健服務而不是產前診斷,并且知道B超檢查對胎兒的發育是否正常的判斷存在不確定因素,單純常規B超檢查沒發現異常并不能保證胎兒發育完全正常,而該院并未告知王女士到其他醫療機構進行產前診斷檢查。因此,醫院存在一定過錯。
另一方面,王女士應知道懷孕后對胎兒進行產前綜合檢查,以便做出合理準確判斷,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而她懷孕期間僅在被告醫院進行了常規產前檢查,未到其他醫療機構進行產前診斷檢查,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記者 譚經田 通訊員 余敬海 實習生 段涵)
下一篇:教你怎么看B超單認識小寶寶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產檢選擇哪種醫院最合適?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