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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上海10月20日電 (李姝徵王治國)義務教育法規定,適齡兒童、少年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那么,“就近入學”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學”呢?記者20日獲悉,一名6歲女童因為安排的學校不是離家最近的,將浦東新區教育局起訴到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將浦東新區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歲女童小甜(化名)。她在起訴狀中稱,在浦東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戶籍地址,同時也是小甜的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居然沒有對口的小學。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權。
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訪浦東教育局的相關部門,爭取給小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復和拒絕履行。
小甜在訴訟中提出,離自家住宅小區由近及遠的公辦小學依次為:福外花園校區、竹園張楊校區、二中心巨野校區、六師二附小西校區、六師二附小東校區,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教育局按照由近及遠的順序,安排小學就學學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入學而精神緊張,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教育局賠付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訴訟費由浦東教育局承擔。
而浦東教育局在庭審中辯稱,小甜的戶籍地址沒有在《2014年浦東新區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是因為她的戶籍所在地沒有對口小學。
一方面,是因為小甜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模嚴重短缺。根據2010年的規劃,洋涇社區小甜戶籍編制內應該配置的小學班級規模至少50個,但小甜入學前實際只有40個班級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戶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設時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設施。按照規定,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但小甜戶籍地的住宅從規劃到建成,從未向教育局征求有關該住宅建設所涉及的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
浦東教育局表示,盡管小甜戶籍地沒有對口小學,但在她提出申請后,教育局先后提出了讓小甜在六師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學就讀的方案,后來又向她發送了《告知書》,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學報名。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浦東新區法院認為教育局已履行法定職責并未侵害原告受教育權。法院經審理查明,從2014年3月19日起,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通過各種渠道向被告反映小甜的入學問題。2014年4月9日,被告通過電子郵件對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了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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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浦東教育局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按照公辦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等法定職權。因此,被告有權對原告就讀小學作出具體安排。
本案審判長趙忠元告訴記者,義務教育法“就近入學”是原則性規定,其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得這一規定在具體化為教育行政行為時,可能出現一些誤解。
趙忠元表示,“就近入學”并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人口分布、道路、小區邊界等因素合理進行劃分。
本案中法院就認為,浦東教育局為小甜安排的二中心小學,雖然不是最近的小學,但結合學校規模、街道設置等諸多因素,屬于“就近入學”的合理范圍。
趙忠元說,法院在審查教育行政部門履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法定職責的合法性時,應將合法性與合理性、整體均衡與個體照顧等問題綜合考慮,判定履職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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