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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我們都知道,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可近日,一位孕婦因為請假安胎而被辭退,一時間引發了熱議,在兩會上,針對“安胎假”也出現了不同的意見。
女性懷孕后,會出現一些不適反應,例如孕吐,甚至有時會有先兆流產的征兆,醫生可能會讓準媽媽臥床休養,可是,如果你是職場女性,那么就會面臨著請假的難題。工作與安胎,如何抉擇?
開除請假保胎員工公司被判賠4萬元
懷有身孕的女員工因出現先兆性流產癥狀向公司請假保胎,但未獲批準,公司以女員工曠工超10日為由將其開除。最終,仲裁委和法院均判定公司的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賠償金四萬余元。
劉女士今年29歲,是蘇州市區一名公司職員,去年下半年懷有身孕的劉女士出現了先兆性流產的癥狀,隨后劉女士通過網絡方式向公司遞交了由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又向公司郵寄了書面請假單及醫院出具的檢查單等,以需要保胎為由提出請病假,公司的副總經理沒有予以批準,雙方多次溝通均未果后,公司于8月14日發出公告,以劉女士已曠工十個工作日為由,對其予以開除處理。
劉女士隨即申請勞動仲裁。之后,仲裁庭裁決確認劉女士與公司勞動關系解除,公司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四萬余元。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服,請求判令無需依照仲裁裁決書向劉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近日,姑蘇區法院以公司對劉女士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為由,判令該公司需向劉女士支付雙倍賠償金四萬余元。
承辦法官提醒,該案暴露一些公司在懷孕女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漏洞,劉女士在懷孕期間確實出現了“先兆流產”的情況,疾病診斷書記錄了劉女士先兆流產和保胎的醫囑,證明劉女士本次病假有客觀理由,以此為由請假未違反法律規定和該公司的請假程序,該公司決策層不予批準請假申請缺乏理由。在劉女士已經書面請假保胎的情況下,該公司就對其作出開除處理,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這個案例中,孕婦要安胎而遭到辭退,最終還是塵埃落定了。相關律師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有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相關文件也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所以,因為孕婦請安胎假而進行辭退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雖然說女性懷孕后不能受到辭退,但是目前我國只有臺灣存在“安胎假”,而大陸卻還處在空缺階段。
“安胎假”:想說愛你不容易
臺灣已存在 大陸尚空缺
按照臺灣勞工請假規則規定,為了鼓勵女性生育,提高臺灣地區的生育率,孕婦如果出現身體不適或流產征兆,可以持醫院證明向雇主請“安胎假”,雇主不得拒絕,更不得任意解雇,否則勞動部門可依法介入調查,不過安胎假與育嬰留職不同,不可以享受薪資補貼。
大陸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安胎假尚屬空缺。不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也就是說,盡管孕期女職工沒有安胎假,但依據醫務部門出具的診斷結果,確實需要休養安胎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病假,公司不得算曠工,更不能予以辭退,以“最低工資標準×80%&pe;21.75天(月計薪天數)”計算病假日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安胎假尚未明確被列入法律條款,懷孕女職工請假安胎,一定要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提供醫務部門的診斷報告,否則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解約,女職工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就得不償失了。
目前來說,“安胎假”究竟合不合理?這個假期能請多久?有沒有存在的必要?……這些問題都受到了很大的爭議。在這次的兩會上,也出現了不同的觀點。
“安胎假”觀點PK
正方:可討論是否要立法設“安胎假”
“關于產假的法律待遇安排世界各國是不一樣的,要符合自身國情,我們國家對婦女兒童的權益保護是比較明確的。”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但現在有一些情況發生了變化,孩子少了,對新生兒健康和教育的訴求也提高了。他認為:“如果要有比較大的突破,比如說生產之前的假期安排,或者產后假期時間更長一點,我覺得是好事情,但是確實要符合國情,應該通過民主的討論商量形成共識,涉及到對法律的修訂。”
“現在有這樣的討論聲音是很好的,關鍵是要從立法層面著手,有所改變,一定要符合國情。”他認為,立法可以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對從事特殊職業或者特殊工種的企業職工的孕期保護。“一些工作強度非常大的,孕婦在生產之前一個月半個月已經無法從事繁重勞動,應該有一系列保護措施。法律可以作出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給予員工更多的寬容保護和更靈活安排。”
反方:現有法規已經“夠用”,無需專門立法
“我覺得目前的法律夠用了,沒有必要再專門出臺規定。”全國政協委員、法學教授何悅女士說,對于孕婦的社會福利和法律保護目前有法可依。
據了解,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有,對女職工不得以其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為由降低其工資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方可終止合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法律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等。“法律這塊對孕婦是有保護。具體的勞動關系糾紛事件都要看具體原因,雙方要協商解決。”何悅委員說。
“客觀上說,女職工有產假,沒有明確規定懷孕有假,但她正常履行了請假手續,公司不應該開除她。”全國人大代表、天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余瑞玉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既然履行了請假手續,沒有道理不批準,否則太不人性化了。”
對于有人建議設立安胎假來保護女性權益,余瑞玉代表認為,“有點過了,不是什么都要立法的,也不需要出臺保胎政策,每個人的體質和工作崗位不一樣,沒有必要做出一個統一的規定。”
代表提醒:女性維權,一定要保留證據
“現實生活中,性別歧視的案例太多了,”作為一名律師,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瑞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玲說,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確了女性在特殊時期享有的權利,在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單位在員工已經有證據懷孕,有醫院診斷的情況下,推定她是無故曠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解除沒有依據,可以判定解除合同無效,如果員工認可解除,可以要賠償。”
劉玲代表還認為,關注這件事情的意義就在于,能夠讓廣大的女性們知道,如果自己的相關權益受到了侵害,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女性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權益意識和維權意識。”劉玲代表建議,女性在進行維權時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這個案例中,要有證據證明履行了正常的請假手續,快遞交假條,保留底根等。
如果制定“安胎假”對于懷孕中的女性來說,確實具有很大的人性化,能夠體諒女性在孕期所承受的不適癥狀,但是從用人單位來說,可能也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便,所以目前究竟要不要有“安胎假”還存在著很大的爭議。無論怎樣,我們期待在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能夠制定出更人性化、更好的法規來,保障人們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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