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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后期知識

孕婦不堪丈夫打罵離婚 計生部門拒為其辦準生證

分類: 孕后期知識 育兒詞典 編輯 : 育兒知識 發布 :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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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女士展示當地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婚姻法》規定“女方孕期可提出離婚”,而計生政策規定“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

  四川資中40歲的凌女士今年2月與毛先生結婚,4 月發現自己懷孕了。凌女士說丈夫疑心重,總是懷疑孩子不是他的,而且還經常酒后打罵她。忍無可忍,凌女士在6月16日向法院提出了離婚申請。之后,凌女士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被告知“離婚不符合辦理準生證條件”。

  《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意味著,懷孕期間的女方因為不得已情況下,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凌女士很納悶,既然她是受保護的一方,為什么不能給孩子辦準生證呢?

  孕婦和丈夫離婚辦理準生證被拒絕

  今年2月,凌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了毛先生,兩人在2月27日登記結婚。凌女士屬于再婚,與前夫生有一女,毛先生屬于初婚。婚后不久,凌女士懷孕了。她沒想到,自己冒著高齡產婦的危險懷上孩子,不但沒有得到丈夫的關心,反而引來猜忌。

  凌女士說,到醫院確診懷孕后,丈夫要求她把孩子引產。“他說,孩子不是他的。”凌女士的丈夫此前在工地上受過傷,因為身體原因此前一直沒有結婚。凌女士心疼丈夫年紀這么大了,一直沒有孩子,堅決不同意引產。此后,凌女士發現,丈夫性格完全變了,疑心越來越重,還經常酒后出言不遜、甚至打罵自己。

  凌女士難以忍受,向四川省資中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6月16日,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同意雙方解除婚姻關系。7月,凌女士帶著民事調解書、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當地計生部門辦理準生證,沒想到遭遇了“攔路虎”。凌女士說:“計生辦的人把材料收了之后,說我已經和丈夫離婚,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按照規定不能辦理準生證。”

  計生部門回應稱可復婚再辦準生證

  眼看著肚子里的孩子越來越大了,凌女士著急起來。她在網上查詢資料得知,如果辦不到準生證,她的孩子無法像其他的孩子一樣正常出生,將來也無法給孩子上戶、甚至無法上學,會給孩子以后的生活帶來很大的麻煩。

  記者在國家衛計委的官網上查詢得知,辦理準生證,第一項就是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結婚證、身份證等材料。記者了解到,另一位讀者蘇女士與凌女士的情況很相似,也是因為和丈夫協議離婚后無法給孩子辦理出生證。當地計生部門給她的回復是:如果可以的話,建議男女兩方復婚后再辦理準生證。

  凌女士說,此前,她曾向毛先生提出過復婚,但是對方并不配合,執意要把孩子引產。但醫生說,孩子已經很大了,做引產手術存在風險。

  爭議

  《婚姻法》與計生規定矛盾?

  法學專家:存在銜接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懷孕期間的女方因為不得已情況下,提出離婚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凌女士因為難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離婚,法院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準許雙方離婚,這意味著,凌女士離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8月9日,華西都市報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和律師,他們認為,“既然《婚姻法》規定女方懷孕期間可以提出離婚,那么辦理準生證不應該設置‘必須要結婚證’的障礙。”

  法學專家:兩種法規存在銜接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博士、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陳實認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是合法的,計生部門規定辦理準生證必須要滿足婚姻存在關系。而凌女士是特殊情況,兩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沒把這中間的問題考慮在內,導致出現無法辦理準生證的情況。“法律的銜接存在漏洞才會導致前一個條件滿足,后一個不符合條件的情況。”

  “這也跟法律的制定規則有關系,”陳實說,《婚姻法》更多是從保護夫妻雙方的婚姻自由出發,而計生部門的規定更多從計劃生育、保護孩子的角度出發。“任何一部法律、規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況涵蓋在內,只是這樣的案例發生了,才會發現存在政策滯后的問題。這是客觀存在的。”

  四川省律協婦女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杜偉認為,《婚姻法》是全國人大頒發的法律,它是婚姻關系方面最權威、最專業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規定孕婦離婚合法,那么凌女士應該可以辦理準生證,婚姻期間的孩子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

  律師建議:準生證不應限于結婚證

  四川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杜靜,長期關注婚姻訴訟問題。她認為,凌女士所懷子女受胎時間如確定在其與毛先生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應屬于婚生子女。在認定婚生子女以后,該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規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權利,同時其如果符合《計劃生育法》其它的規定,如不屬于超生等,該子女應屬于計劃內出生的孩子,應該可以辦理戶口等相關手續,“而不應該限制于一張結婚證。”杜靜說,從現有的政策下,建議凌女士盡可能與丈夫復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據實際情況考慮雙方的婚姻問題。

  華西都市報記者 李秀江攝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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