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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醫療糾紛案,一名產婦遵醫囑待產3天后產下死胎,隨后將醫院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參考司法鑒定意見,認為胎兒因臍帶扭轉死亡屬于一種突發意外情況,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胎兒的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為一般過失,須承擔產婦各項損失的10%。
李佳(化名)是一名公司白領。2013年3月1日,李佳在某醫院門診查出自己已懷孕,并被告知胎兒預產期為當年8月7日。因30多歲才生產第一胎為高齡初產,李佳從當年3月3日起向單位請假后,就一直在家安心養胎,并按醫囑在這家醫院門診定期進行圍產檢查。在此期間,醫生告知她和胎兒均正常,沒有異常臨床癥狀。
2013年8月12日,李佳已停經“40周零5天”。因產期已過,仍未見臨產體征,李佳進入該醫院產科待產。
根據李佳的陳述,醫生在沒有告知她臨產指征的情況下要求其以順產的方式臨產,并要求她簽訂順產所需要的醫學文書。她在缺乏醫學知識的情況下聽從醫囑,以自然順產的方式臨產。
李佳稱,當時,她沒有順產臨床表現,醫生便以藥物催產的形式連續3天注射縮宮素,在這3天中均未有順產跡象。直到當月18日,胎兒已確定死于腹中無法順產,醫生才實施剖宮產取出死胎。基于此,李佳將醫院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20多萬元。
被訴醫院在法庭上辯稱,李佳所陳述的不是事實。醫生對她的病情診斷正確,診療過程規范。死胎屬于李佳自身行為或是一種意外造成,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根據李佳丈夫的委托,福州一家司法鑒定所對李佳胎兒的尸體進行了檢驗。鑒定意見認為,被鑒定的胎兒因宮內窘迫而死亡。
臺江區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委托了一家司法鑒定所對醫院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等方面進行鑒定。該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胎兒符合因臍帶扭轉導致宮內缺氧而死亡的特征。
根據鑒定意見,臍帶扭轉屬于一種突發的意外情況,一旦扭轉的程度嚴重到阻礙臍帶的血流,很快就會胎死腹中。導致臍帶扭轉的原因不明,目前醫學上尚無法提早偵測出生理變化。
因此,醫院的診療行為與該胎兒死亡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過,醫方對在引產期間出現臍帶扭轉顯然估計不足,同時沒有發現醫方有囑咐產婦在引產期間活動時應注意的事項。因此,醫方的診療行為與該胎兒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其參與度為10%左右。
臺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述有關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李佳之子死亡的后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參與度為10%左右的司法鑒定意見,李佳各項損失的10%即6154.29元應由醫院負責賠償,其余損失由她自行負擔。
法院同時認為,依鑒定意見,在李佳生產死胎意外事件中,醫院系一般過失,因此法院結合案情,確定院方應賠償她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據此,法院判令醫院應支付給李佳各項費用共16154.29元,并駁回她的其他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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