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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甘心遭男友背叛,東莞市鳳崗鎮雁田村一女子竟然酒后放火燒屋,之后主動報警并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庭審時,該女子卻辯稱,自己放火是想自殺。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以放火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秀與被害人林某是情人關系,兩人住在鳳崗鎮雁田村某小區房屋里。2014年12月23日零時許,雙方因感情問題發生矛盾,張喝酒后回到上述住處,因林未接聽張的電話,張便打著廚房煤氣灶的火,拿一件睡衣點著火后,丟至主人房進行放火,導致該房被焚燒。案發后,張主動報警并在小區等候處理。被告人家屬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諒解。
庭審時,被告人張某秀表示認罪,其辯稱,因為林某背叛自己,和另一個女人在一起,于是她當時想自殺,所以把衣服點燃放在房里。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秀在住宅樓內放火,其行為已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為已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放火罪。關于辯護人提出張某秀放火的原因,是由于被害人出軌,被害人具有過錯的意見。法院認為,該案件雖因感情糾紛引發,但被告人張某秀不應采用放火,這種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解決,法院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官提醒:感情糾紛應冷靜處理
該案件中,被告人因男友出軌借酒澆愁,因雙方的情感糾紛,一氣之下點燃了兩人的住處。雖然被告人表示,自己是想要自殺,且不管其所述是否真實,但案發現場是住宅樓,樓上樓下皆有住戶,被告人的不冷靜也置他人于危險境地,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已構成放火罪。法院此前也審理過類似案件:夫妻間爭吵后,丈夫酒后點燃了自家的房屋,想要和妻子“同歸于盡”,最后法院以放火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同樣的一時之氣,帶來的不僅是財產的損失,還上升到刑事犯罪。法官告誡夫妻、情侶之間不要因情感糾紛或爭執失去理智,應該冷靜處理家庭和感情問題,切勿像兩案被告一樣“引火燒身”,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
信息時報記者 劉偉超 通訊員 鐘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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