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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剛當上父親,寶寶由于早產在深圳市人民醫院治療。19日,張先生收到一位陌生人發來的信息,稱其寶寶被火燒傷生殖器及左腿。起初,張先生認為對方在惡搞,可在幾天后的探視中,一家人發現寶寶身上纏滿紗布,這才發現其中秘密。目前,該早產兒昏迷。張先生認為,寶寶昏迷與燒傷有莫大的關聯;而院方則稱,昏迷不是燒傷引起的,男嬰昏迷是否與燒傷有關,有待第三方介入并進行鑒定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
據報道,瞞報被揭穿后,嬰兒的主治醫生曾回應稱:“醫院有規定的流程,事發之后,我們第一天就上報護理部,需要院方經過層層審批才能告知家屬。我們也擔心第一時間告知家屬,容易令他們引起恐慌,耽誤對小孩的救治。”這完全是無稽之談。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向患者通報、解釋。”用的都是“應當立即”“應當及時”的字眼兒!從嬰兒被不慎燒傷,到家屬“知情”,何至要用上幾天之久?何況這“知情”,還是家屬發現了秘密,逼問出來的!
而今東窗事發,按《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醫療機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無論鑒定結果顯示嬰兒昏迷與燒傷是有關還是無關,院方都已難脫對嬰兒昏迷的責任承擔。可以說,嬰兒燒傷瞞報家屬,從一開始,院方就將自身置于被動和巨大風險之中,屬于“挖坑埋自己”,不值得同情。 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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